没有规矩,不成方圆。每个家庭都会有一套有自己风格的家规。家规者,原以振一族之利常,正人伦之大节也。一族之甲,事务多端,人丁繁衍。一切规章,焉能悉举,惟择其俗态之所营,为寻常之所习用者,采而录之,俾得家喻而户晓。凡此,皆人世持身之要道,尤今时之所最禁者也。后之人定宜着意防闲,严以谨诚,切勿视为具文。
百家姓的赵氏家族就有一套家训流传已久。
1、 父母乃生身之本,为子者内尽其心,外竭其力,晨昏定省,奉养无违,方称孝子。如有忤逆之
辈,该房长及亲支人,立即传族入祠,严加责惩。倘仍怙恶不悛,定行呈送究惩。
2、 尊卑之间,次幼宜重。长幼之节。规矩当循。尊长者固不可以大压小,卑幼得,尤当戒以下凌
上。倘有恃逞强恶,侮慢不逊,凶殴尊长者,旋鸣族户房长,入祠公同责惩。
3、 婚姻之礼,大典攸关。凡属结姻,必择忠厚之家,贤淑之女。况族大丁多,而重亲叠戚甚众,尤
须门户相当,层次不紊。倘或违例,或尊卑混乱,大小不分,不独称谓失宜,尤为大乖礼仪,尚其严慎之。
4、 同姓不婚,古有明训。纵今各宗各派,溯自受姓以来,何莫非同引一本。尚未明此义,一里任意
联亲,无论乖伦背里即身后之灵主碑碣,大不美于观瞻,凡我族人,定宜戒之。
5、 夫妇之间,人伦之始。娶妇贤良,家之幸也。或有不贤,为夫者自应多方教训,不可轻言出妻。
凡妻于七出,无应出之条,则于夫无义绝之状。且七出者,有之不去。若擅出者,例载追还完娶。诚以无人
妇,则人类绝矣。定当凛遵。
6、伦常之曲,关系非轻。世有无耻之徒,有兄亡收嫂作妇,有弟故收弟妇作妻者,名日转房,实属
有干条律。吾族倘有犯者,无论童婚,公同呈究。即族内之女,嫁与他姓,有犯此者,断不可任意曲徇。
7、 养女择婿,亦父母子女之愿。朱子云:嫁女择佳婿,毋索重聘。倘不计较,如何为人。或贪财卖
为奴贱,或受贿与人为妾,陷女终身,玷辱门户。罪坐女父母。族内有犯此者,公同传祠责罚之,协禀究追。
8、 居丧嫁娶,例禁森严。若居父母之丧,而自完娶者,罪在十恶不赦之内。但世俗又有因父母
身故,乘未成服之先,辄敢趁时完娶,名为孝内成亲,均属大干法纪。族内有犯者,房族长将本人严加责
惩。该主婚父兄,公同处罚。
9、长房长子,不得出继。长房无子,二三不得有其子,诚以大宗不可绝也。律载先尽同服周亲,次
及功服缌麻,无非由亲及疏之意也。若亲支之子,不得于所,后者亦听其别立。凡择继者,须凭房族人按序
审量。倘有乖名犯分,昭穆不顺者,断不可因徇。
10、无妻禁继,例有明文。殁后有侄成服,亦犹子也。若任其承继,虽为其人,续一房支系,殁后有
孝无妣矣。从前间有无妻过继者,虽既往莫能追,而将来断不可,此盖为原来娶配者言之,而从来有妻者
不在此列。
11、 祀田公屋,乃后人报本报需。若有不肖子孙,或藉端分析,或侵公济私,或盗典盗卖,上馁祖宗
血食,下废子孙孝思;该亲友人等,传集族副房长,入祠公处重罚,永不准干预公事。
12、坟墓乃祖骸所藏,先灵靠为安居,子孙依为荫佑。崩塌急宜修补,惊犯立刻奠安。如有将祖骸
掘起,私卖废穴,肥身利已,致将祖骸暴露,此天理王法所不容。该亲友人等,传族房长,立即惩究。
13、公管祖山,无论有坟无坟,只有公同蓄禁修培,毋得恃强砍伐树木,开挖栽种;亦毋得侵占盗
卖,及擅行构造,致起争端。况强砍丘木,计株问罪,侵盗祖山,罪犯军流。各宜凛遵,慎毋自罹于法网。
14、 各处祖山,原有大公小公之别,其合族公管者,不得蒙混进葬。至各小公祖山之处,原有承管
房分,亦毋得藉以祖山,罩占强葬。或有毗连界限,更须清查抵止,更不得越界侵占。违者速令迁改,公同
处罚。
15、 祖山进葬,必须辨明昭穆,不得尖刻拦塞,壁冢强葬。常有无知之辈,听信时师,妄谈风水,遂起谋盗之心。不知地脉,只有一线生气。若心地不良,纵得吉地,必致两败俱伤。凡我族人,最宜严戒。
16、盗贼窃抢,并强砍强牵,掘瞠及邪术奸淫等类,例禁森严,计赃问罪。轻犯杖徒,重犯绞斩。吾
族育蹈此者,无论赃之轻重,先罚本房旁长,即将本人公同送究惩办。
17、私宰、赌博、酗酒、行凶及游手好闲之徒,恃强欺压乡愚,油水索诈各项,尤为当世所严禁,为
父兄者急宜时加训诚。倘怙恶不悛,一经有犯,合族公同送惩。
18、族内口角事务,无论亲疏,均系一脉,必先经房族长公同照理调处,免伤和气。毋徒逞一时之
气,不顾同宗之义,遽尔辄兴讼端,自相残害。凡我族之人,各宜遵守。
19、子弟不法。非独族有条规,且历有示禁。法律綦严,责在家长,况今时世。谋反、谋叛,大逆纷
争,倘流入为匪,不独家属莫保,且连累合族。均干重律,定当严力谨持,毋犯大律:。
20、族长、副族及各房长,任非等闲,族内大小事务,及前各项事宜,均要大彰公道,严治家法。切
莫徇情碍面,姑从宽恕,致起族人刁风。若因怠惰,任其流荡,咎在族人,慎毋勿略为幸。